2025年6月1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为便利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管理细则》《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申请类型。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重新申领)申请、变更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以及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二)适用范围。
1.新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
重新申领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
(1)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2)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3)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改变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电子烟产业政策关于产业布局、适度集中要求,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区(县)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或同一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
申请增加新的许可范围应当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产能核定和生产规模核定。
2.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核定产能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6)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改变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新增主要出资人具备合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的资格,依法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最近12个月内主要出资人保持稳定,未发生改变;③新增主要出资人符合电子烟相关产能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未被列入国家有关机关确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烟草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④未增加国有资本或国有企业身份的出资人,未增加不符合条件的外商身份(公司或者个人)的出资人;⑤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继承、遗赠、法院判决等法定原因成为企业新增主要出资人的,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
申请生产工厂地址改变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区(县)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或同一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
申请核定产能改变应当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
3.延续(换证)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90日至30日期间提出延续(换证)申请。
4.停业申请。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全部生产经营业务或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或暂停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申请。申请停业或暂停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时间不得超过1年。
5.恢复营业申请。停业、暂停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者恢复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申请。
6.歇业申请。持证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7.补办申请。有效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三)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四)许可证办证条件。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应符合:(1)实缴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资产负债合理,现金流稳定,能够保证生产经营稳定可持续;(3)建立电子烟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先行赔付制度并设立专项资金或有充足且相适应的净资产;上年度监督抽查、抽测、检查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或与通过技术审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专项资金额度或充足且相适应的净资产不低于企业上年度电子烟相关业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四,其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酌情设置;(4)未处于清算程序中;(5)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他规定。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应符合:(1)具备与许可范围相适应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资源条件;(2)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3)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技术能力;(4)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他规定。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应符合:(1)符合国家烟草控制和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2)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业政策及电子烟产业合理布局、产能管理要求,已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产能核定和生产规模核定;(3)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的50%以上;(4)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他规定。其中,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为企业最近12月实际产量除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产能数值的百分数,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最近一次发布数据为准。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予许可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1)不符合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2)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或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化学品管理等要求的;(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4)因申请人违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行为,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3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7)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许可范围:(1)产品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或者产能利用率低,按规定应予淘汰的;(2)最近6个月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未开展交易及出口备案的;(3)国家烟草专卖局未核定产能或生产规模的;(4)监督抽查、抽测、检查等发现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且不予改正的;(5)实缴资本不足50万元或者上个会计年度电子烟相关营业收入不足25万元,申请增加新的许可范围的;(6)申请增加内销类许可范围的;(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换证):(1)存在应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形的;(2)存在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情形的;(3)因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5)监督抽查、抽测、检查等发现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且不予改正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恢复营业或恢复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的申请:(1)产品无市场需求,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订单、预付款销售证明材料等;(2)不具备使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的技术能力,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制样品检验合格报告;(3)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新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延续(换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或延续(换证)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请人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当前合法有效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批准或准予备案的文件,涉及生产能力调整变化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产能核定的说明材料。
3.持证人的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包括:(1)该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范围不得超过其所属法人获批许可范围;(2)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4.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材料,包括:(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见附录1);(2)申请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应提交公司章程;(3)申请人实缴资本的说明材料;(4)电子烟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先行赔付制度及设立专项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或充足且相适应的净资产证明材料;(5)申请人未处于清算程序的承诺材料。
5.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包括:
(1)具备资源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①人员材料,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培训或考核合格的材料。②场所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材料。③厂房及办公场所材料,厂房、办公场所平面图及物流通道、疏散通道的说明材料,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的说明材料,生产线工位设置、注油工序防护的说明材料,厂房内检测室、更衣室、卫生间、休息室等生产辅助用房的说明材料。④仓库材料,仓库平面图,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仓储及码垛规范的说明材料,一般仓库、锂电池仓库、剧毒化学品仓库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⑤安全生产及生产卫生设施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采取洁净控制区域的净化系统以及杀菌消毒设备设施清单,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或GMP认证证书。⑥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材料,生产设备清单以及最近一次保养记录,检测仪器清单以及最近一次检定、校准记录,委托检测的应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签订的1年期以上的委外协议及产品检测报告。⑦技术资料,产品及包装设计文档和图纸,标注产品技术参数、制造要求、性能指标等;当年度原料需求、原料使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物流发货的计划;生产工艺文件,包括主要工序的工艺参数、生产线布局、工序操作规程;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原辅料的进货检验规程、生产过程检验规程、生产批次检验规程、产品出厂检验规程,以及最近一次检验记录(报告)。⑧法规标准文件,企业标准化工作制度文件,需包括研标、定标、贯标措施及实施记录;企业执行的技术标准目录及标准封面,按标准开展产品型式试验、例行检验的记录(报告)。
(2)具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材料,包括:①企业质量手册。②供应商评估、进货查验、生产管理、出厂检验、在制品管理、产品追溯、不合格品处置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实施记录。
(3)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包括:①电子烟生产企业有出口许可范围的,需提供经烟草专卖局见证抽样的出口产品“跌落强度”“防漏液”“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释放物中羰基化合物释放量”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提供出口产品在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有效的市场准入文件;有内销许可范围的,需提供内销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产品信息一致的说明材料。②雾化物生产企业,需提供内销电子烟产品用雾化物“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雾化物烟碱浓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需提供出口电子烟产品用雾化物“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直接出口雾化物的,需提供雾化物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检验合格报告。③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需提供“烟碱纯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的检验合格报告。
(4)住所、生产工厂、成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证件文件,包括:①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属地政府工业区域(园区)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说明材料或者租赁协议。②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的证件文件,若场所二次分隔、装修的还需提供相关消防备案证明文件或最近一次消防主管部门检查记录。③电子烟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申请人还应提交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证件文件,雾化物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证件文件。
6.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材料:生产能力及产能利用情况的说明材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包括:①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包括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制程/线能力,设备作业率,每条生产线的标准工时信息、线体标准工时CT、每小时产出UPH等)。②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汇总表(见附录2)。③企业最近12个月产能利用率(成品实际产量/确认核定产能)。
7.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材料: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诚信守法,未发生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材料(见附录3)。
8.其他材料,包括:
(1)合法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与申请许可范围相对应的自有电子烟品牌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
(2)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报发生改变事项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七)”、“一、(八)”)。
9.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表(见附录4)。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行政许可时已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且在本次申请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未发生变化的书面说明承诺后可不需再次提交。
(七)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行政许可时已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且在本次申请重新申领许可证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书面说明承诺后,可不需再次提交,主要针对许可证重新申领对应改变事项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因法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应提交新住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①”),新住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1)②”),新住所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②”),新住所符合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资质材料(申请人为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雾化物企业还需提交,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③”),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承诺。
2.申请人因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应针对与增加许可范围相对应的产品类型,提交相应订单或合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说明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3)”)、产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6”)、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8.(1)”),若涉及生产能力调整变化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产能核定的说明材料(具体要件见本须知“一、(六)2”),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承诺。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已获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5.申请人依具体变更情形,提交变更后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文件、材料,包括:
(1)申请人因名称发生改变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变后的企业章程,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②”),符合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资质材料(申请人为电子烟用烟碱企业、雾化物企业还需提交,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③”);
(2)申请人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应提交改变后的企业章程,企业类型依法合理改变的说明材料;
(3)申请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应提交行政机关出具的住所同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因主要出资人名称、排序、出资比例等发生改变的,应提交改变后企业章程,申请人各投资主体信息表(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4.(1)”),发生改变的主要出资人合法投资申请人的文件和说明材料;
(5)申请人因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提交合法使用改变后地址的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4)①”)及厂房、仓库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本须知“一、(六)5.(1)③”、“一、(六)5.(1)④”);若未发生改变的,应提交未发生变化的承诺说明。
(6)申请人因核定产能发生改变的,应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产能核定的说明材料(具体要件见本须知“一、(六)2”)。
6.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若未发生改变的,应提交未发生变化的承诺说明。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资金资产状况、主要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生产能力等变化情况。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办理其他类型申请所需材料及要求。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办理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持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其中,申请恢复营业或恢复部分许可范围业务应提供:(1)真实有效的合同订单、预付款销售证明材料等;(2)具备使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的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制样品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办理时限。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许可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并将相关事项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相关理由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刑事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相关申请。
(十一)文书送达方式。
办理过程中制作的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审批期限告知书和许可决定等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十二)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申请人办理许可证新办(重新申领)、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换证),建议于每月1-10日集中提交相关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现场申请,需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1份。线上申请,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括电子烟批发业务。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4.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6.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改变的;
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
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批发企业,办理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类型申请的,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五)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现场申请,需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1份。线上申请,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电子烟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1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为稳定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电子烟零售许可范围,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卷烟零售许可范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四)申请材料。
申请新办、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办理新办、延续、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最新文书样式);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我要查”栏目。
四、本须知自2025年6月16日起执行。
附录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
附录2: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汇总表
附录3:诚信守法承诺书
附录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表